男子被流浪猫绊倒投喂者赔 24 万元案再审宣判,公司承担 80%,投喂者 20%,如何看待这一判决?

发布时间:
2024-07-24 23: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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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本案再审开庭时就作出过分析:原判决的问题不在于要不要赔,而是在于谁应当承担主要责任,而再审判决则回应了这一问题:

据报道,法院再审认为,本案原审认定的事实正确,但适用法律确有错误,有鉴于此,我也再次呼吁新闻媒体不要再使用「男子被流浪猫绊倒投喂者赔24万元」这样的标题了,这种报道方式非常容易误导公众舆论、令网友误认为这是一起「碰瓷」事件、被煽动着为「只是喂了下野猫就被人赖上」的所谓「爱心人士」叫屈 ,从最新报道的评论区也能看出这一趋势:

新闻报道链接:https://www.thepaper.cn/newsDetail_forward_28176593

来源:(2023)沪0112民初52717号判决书

因此,一些网友也不必存在受迫害妄想,脑补出只是给流浪猫半截火腿肠、就突然收到传票被索赔的情节,还是要考虑投喂行为和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强弱。但本案也确实给大家提了个醒:如果希望享受小动物带来的情绪价值,最好的方式还是抱回家妥善照顾并约束,不能「既要又要」,既想通过自己的「善举」而自我感动,又不想承担在家养宠的负担,否则,也有可能因这种「散养」的处理方式而招致风险。

同时,该判决也提醒了公共场所的管理者:对于员工或合作方在场地中散养动物的行为不能无条件放纵,若是该行为给他人带来危险,场地管理者也要被拉下水。

也有观点认为,体育活动本身就存在风险,不能因为自己后脑勺没长眼睛给绊倒了就赖猫,这种论调就曲解了民法典中「自甘风险」这一概念的意义。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是这么说的:

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且不说自甘风险针对的是其他参与者(而非场地管理者),就算把这个概念扩大一点理解,也并不是此次事件中的「免责金牌」。我自愿去踢球,此时能够认识到争顶头球时被人撞出脑震荡的风险,能认识到被人铲伤的风险,这都是该运动性质所带来的。但法律并不要求我认识到被对方从裤裆里掏出扳手把我脑袋开瓢的风险、也不要求我自愿接受被突然蹿到场地里的大狼狗追着咬的风险,就像不要求人们自愿接受羽毛球馆场地上会突然出现运动着的障碍物这一风险一样。

说回责任分配的问题 -- 本案最初得到报道时,我在之前的回答中就提到过,如果说本案一审判决有什么问题,那么问题不在于要不要赔,而是主要由谁来赔:

一方面,员工的确应当承担一部分责任,球场又不是猫咖,涉事员工的岗位职责是教人打球,从这一角度来看,很难认为养猫属于执行工作任务而甩锅给雇主;

面对这两方面的考量,再审判决更关注场地管理者的安全保障义务,而并没有将这口锅完全扣在打工人头上。总之,此事算是某种意义上尘埃落定了,但令人遗憾的是,由于一些相关报道始终存在罔顾事实挑拨矛盾的问题,在舆论场上的争议和对立依然会存在,这就是法律所无能为力的地方了==

对此再说最后一句,有句法律谚语说得好:「你的权利止于我的鼻尖」,你有拥有财产的权利,我也有不被你的财产所伤害的权利,你有投喂动物的自由,我也有在运动场活动的自由,喜欢宠物大可以圈地自萌,但若是将自己的爱好不分场合硬往别人脸上糊,也要承担对应的后果。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