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在商场 3 楼自行翻越护栏坠落砸中路人,两人均死亡,女子家属该承担什么责任?被砸路人能获得赔偿吗?

发布时间:
2024-09-23 04: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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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要看跳楼女子有没有遗产了,没有遗产理论上她的家属压根就不用赔偿,如果有遗产,则在遗产价值范围内赔偿,如果遗产是200块,就赔200块,如果遗产较多,则双方协商一个数额或者起诉至法院酌定数额。

至于商场要不要承担责任,我觉得是不用的。但是实践中法院裁判大概率会让商场承担小部分责任,这是为了“服判息讼”而和稀泥,让家属别再来法院纠缠闹事,如果跳楼者没有遗产,总要给点赔偿意思一下,如果没有一点赔偿,被砸中的受害者家属心里指定不平衡,容易来法院或者商场闹事,所以商场有的时候也是愿意给这笔钱的,这时候,法院再给酌定个数额,差不多是承担总责任的5%到10%。比如下面这个案子:

实践中判决商场这类主体承担赔偿责任的逻辑是基于我国《民法典》第1198条规定的商场这类公共场所的“安全保障义务”。

安全保障义务泛化的现象在司法实务中表现为一些本已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主体仍被判决承担了部分责任。比如,“私自上树采杨梅坠亡案”,一审、二审均判决红山村委会承担5%的赔偿责任。而再审认为村委会没有违反安全保障义务,最终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140号指导性案例。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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