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经历过的最愤怒的事情是什么?

发布时间:
2024-09-16 2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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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厦门,一家药店在门前晒了一些草药,一位老农路过时,发现地上晾晒的是何首乌,心想这么好的东西不应该随地摆放,于是就拿了几根回去泡酒喝,结果却中毒身亡。事发后,老农的家属要求赔偿124万元。


(案例来源:小强热线)

岳先生在厦门市区经营一家药店,这天早上,受气候潮湿的影响,店里的一些药材有变色的迹象,如果不及时处理,恐怕会影响药效。


店门口阳光明媚,岳先生随后将杜仲、川弓、何首乌等药材,摆放在地上晾晒,自己则在店里忙其他事情。


过了一会,农民张大爷路过药店,见地上摆放着一堆药材,好奇的停下脚步,当看到有何首乌时,张大爷眼睛一亮,心想这么好的东西,怎能随意放在地下呢?简直太浪费。


岳先生是想把药材晒干,所以才放在地上,可张大爷却不理解其用意,误以为是药店不爱惜药材。

张大爷患有风湿骨病,时常腰酸背痛,他曾听别人说何首乌能治病,于是趁岳先生和店员不注意,悄悄捡了几根何首乌放进口袋里。


回到家后,张大爷迫不及待的将何首乌泡在白酒里,制作成药酒,儿子张某一听何首乌是在药店门口捡来的,不用花钱,他微微一笑,还称赞父亲是赚到了。


怎料张大爷喝了药酒之后,身体出现不适,被紧急送往医院救治,经医生诊断,张大爷是喝了用何首乌泡的药酒导致碱中毒。


经过几个小时的抢救,张大爷最终还是不幸离世,家属哭得肝肠寸断,儿子张某认为,父亲的死亡与药店离不开关系,于是报警。


随后,警方以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将岳先生刑事拘留,岳先生承认在药店门口晾晒何首乌,但他没想到张大爷居然会偷了几根,更没让对方拿去泡酒。

从表面上看,岳先生在自家药店门口晾晒药材,并没有什么不对,可他的过失行为,终究导致意外的发生,检方随即对他提起公诉,罪名是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


同时,张某也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岳先生赔偿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赔偿等共计124万元。


那么,法院对于这起案件,会做出怎样的判决呢?




何首乌是一种名贵中药,能够清热解毒、但也有一定的副作用,需在医生指导下才能服用,个人不可私自用药。


岳先生作为药店的经营者,应当明白有些药材是含有毒性的,晾晒药材应当在隐蔽、安全或者没有人经过的地方,才最为合适。



2、一审法院认定岳先生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9个月,赔偿死者家属32万元。


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指行为人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到会导致他人死亡,或者已经预见到可能会致人死亡,却轻信能够避免,最终导致死亡结果发生的行为。


根据《刑法》第233条规定:过失致人死亡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司法实践中,过失致人死亡罪需同时满足4个要件:(1)主观上必须是过失,(2)客观上必须实施了致人死亡的行为,(3)已经造成死亡结果,(4)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必须存在因果关系。


一审法院认为,岳先生明知道何首乌有毒性,却仍放在店门口晾晒,旁边没有任何警示标语,也没有派人专门守护,在本案中存在主要过错,与张大爷的死亡存在因果关系。


随后,一审法院认定岳先生犯过失致人死亡罪,但由于死者也有一定过错,岳先生属于情节较轻,故判处有期徒刑2年9个月,赔偿死者家属32万元。


3、二审改判岳先生免于刑事责任,赔偿张大爷家属4万元。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将所有责任都推卸给岳先生,是不公平的,张大爷未经他人允许私自捡走何首乌,属于盗窃行为。



何首乌用来制作药酒毫无根据,张大爷作为一个成年人,应为自己的行为所带来的危害后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岳先生在店门口晒药材,主观上不存在伤害他人的故意,且预见到何首乌被人捡走的可能性极小。


鉴于受害人在本案中存在一定过错,最终,二审法院裁撤一审判决,改判岳先生免于刑事责任,赔偿张大爷家属4万元。


用何首乌泡酒,是没有科学依据的!何首乌实际用途主要是外用,内服必须要经过处理,否则容易造成碱中毒,张大爷的经历就是一个典型的案例!


同时,这起案件也提醒大家:出门在外,不要随便实用“捡到”的东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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