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年劳动合同到期,单位只让续签一年,可以获得赔偿嘛?

发布时间:
2024-09-09 1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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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次合同到期以后,单位有权与员工协商续签事宜,续签劳动合同原劳动合同条件可以做变更,包括薪资、岗位以及劳动合同期限,并不违反劳动合同法,不违法所以也就不存在赔偿的问题。

合同期限是否劳动合同条件,虽有一定的争议,但一般认为属于劳动合同条件,笔者也认同此观点。所以劳动合同期限缩减为一年属于未能维持原劳动合同条件。

在此前提下,你不同意续签的,单位可以终止劳动合同并支付经济补偿金N。

注意!绝大部分地区在劳动合同到期终止未提前30日通知的,是不支持代通知金+1的。

另外,续签劳动合同期限的长短,并不减损你的权益,恰恰相反

第二次劳动合同期限缩短可以快速促成单位与你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第二合同到期后,单位已与你签订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届时只要你提出续订劳动合同,则单位必须与你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如果单位单方终止则构成违法终止劳动合同,你可以主张赔偿金或者要求继续履行。

所以,如果想走的话,不同意续签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即可。

祝顺利!

相关法条链接:

1、《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