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人做视频剪辑有出路吗?

发布时间:
2024-09-05 16:55
阅读量:
6

【关键词】#直播切片#短视频剪辑#独创性#邻接权#录像制品# 肖像权#

目录

一、主播的游戏直播画面是否构成著作权意义上的作品

(一)网络游戏是否属于作品【以王者荣耀、LOL为例】

(二)主播游戏直播的画面是否属于作品

(三)主播的游戏直播画面能够构成作品的核心要件之小结

二、针对主播直播画面录像制品的保护

(一)录音、录像制作者权利及许可使用范围

三、主播肖像权的保护

(一)肖像权内涵

四、结语

一、主播的直播画面是否构成著作权意义上的作品

根据著作权法及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的规定,符合著作权意义上、受到著作权法所保护的作品需满足以下条件:处于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具备独创性;能以一定形式所表现;属于人类的智力成果

(一)网络游戏是否属于作品【以王者荣耀、LOL为例】

1、是否处于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 王者荣耀、LOL等竞技类游戏项目可以类比竞技类体育项目,二者都处于文学、艺术之领域;

2、是否具备独创性:这里需要区别游戏作品的独创性直播游戏画面的独创性,二者有本质上的区别

(1)对于游戏作品的独创性:王者荣耀、LOL作为MOBA类游戏(多人在线战术竞技游戏)的爆款,前者运行在手机端,后者则在电脑端,二者运行所需的设备不同,但是都是由玩家通过互联网联机对战的方式进行,并且两款游戏有上、中、下三路作战(也都有“野区”),也都有对各自英雄的描述和介绍,但这些元素则属于MOBA类游戏公有领域的范畴(所谓公有领域可以理解为只要是MOBA类游戏,都会含有以上元素,难以谓之独创),故而不体现独创性。

但是,两款游戏真正体现独创性的地方在于游戏画面中视听素材的选择与编排、操作与画面(如玩家操作英雄释放技能后形成的释放画面)的衔接、画面与音效(不同的英雄被操作时会发出不同的音效)之配合,尤其是把各种视听素材融合形成一个整体并将之转化形成连续动态画面的过程,而这些体现了游戏开发者对游戏规则、游戏素材和游戏程序的具体设计、选择和编排后形成的连续动态游戏画面,体现了独创性,系个性化的表达。

3、以一定形式表现:表现于手机端或电脑端;

4、智力成果:游戏的本质都是由软件按照其功能设计调用游戏资源数据库中的图片、音像、故事情节、界面设计等素材,并在屏幕终端呈现出文字、图片、声音等画面,无论是游戏功能的设计又或者是图片、界面等素材的选择,当然是开发者的智力成果。

(二)主播游戏直播的画面是否属于作品

根据直播内容的不同,还可以将游戏主播分为以下两种

1、技术型游戏主播:以追求高效获胜作为直播游戏的主要目的,突出展示主播本人对游戏的理解、操作以及技术的运用,此类直播几乎是对游戏内容的情景再现,因为即便主播对游戏的理解、技术的运用具备独创性(比如某个技术操作是其首创),不过依然是在“亲手运行游戏程序”,或者收把“游戏程序玩出了不同于他人的花样”,本质上在此类操作下产生的游戏画面仍然是网络游戏作品开发时所预设的各种可能性方案的实现,并未给作品添加新的表达,或形成区别于原作品的新作品;亦是基于实用或效率性赢得比赛的选择,而非基于美学、情感或表达性目的所作的个性化选择,展现的也是玩家游戏技巧的高低,而非独创性的表达,故而,技术型游戏主播往往因其直播画面不具备独创性从而导致其游戏直播画面不属于作品,从而不受著作权法保护。

2、娱乐型游戏主播:和一心追求胜率的、展现高超的游戏技巧和游戏理解的技术型游戏主播不同,娱乐型游戏主播的直播画面有可能构成著作权意义上的作品,原因如下:

如果娱乐型主播在直播前提前准备了相应的剧本,而且该剧本并非简单地对游戏的内容进行讲述,而是有针对性的设计出符合该类游戏主播直播风格的台词,同时主播在直播间粉丝面前所展示的语态音调、形态动作等系有意为之的,足以展现台词剧本创作者、语调动作设计者在文学、艺术领域的思考,并借以表达主播的美学、情感及思想,则该类游戏直播画面在很大一定程度上脱离了直播游戏的范畴,“玩游戏”这一行为反倒成为主播为传递其美学、情感及思想之工具,故而能在符合独创性等条件的情况下构成作品,受到著作权法保护。

(三)主播的游戏直播画面能够构成作品的核心要件之小结

上述娱乐型游戏主播的直播画面能够构成著作权意义上的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的条件是因为提前准备了剧本,但是我想说的是,剧本只是一个例子,主要还是看主播的直播内容是否具备独创性【(如技术流游戏主播仅播打游戏、偶尔与观众简单互动,又如带货主播仅介绍被带商品的属性、回答观众对于商品质量价格等的提问,类似于“吆喝“式的直播内容等,或因其缺乏个性化表达,或不体现文艺领域的思想、情思等而不属于作品)】还是因其直播方式、风格和直播内容的不同,足以通过直播间体现主播在文学、艺术领域的思考,表达主播的审美和情思等,从而在具备独创性的同时符合其他构成作品的要件最终具备可版权性。

二、针对主播直播画面录像制品的保护

如上所述,游戏直播画面只是存在被认定为作品的可能,并不是所有游戏直播画面都能够构成作品。但这并不意味着主播或直播画面的摄制者无法依据著作权法获得保护。广义上的著作权法除对作品进行专有保护外,还包括了对不构成作品的其他物品的保护。

例如,我国著作权法将独创性较低的录像制品纳入保护范畴。对于摄制游戏直播的画面而言,其借助仪器、纯粹物理上的录制行为仅仅只是机械还原直播过程,并把它存储在一定的介质之中。并没有体现出摄制者的个性化表达,不足以构成作品,但其为录像制品并受到邻接权的保护。,

(一)录音、录像制作者权利及许可使用范围

主播或者直播平台应当是首次录制直播画面的主体,对主播的直播画面享有录制者权,著作权法赋予了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以及许可电视台播放的权利。

根据以上法律规定,许可他人通过信息网络传播录像制品的权利由直播录制者享有,未经录制者的事先许可或者事后追认,擅自将主播直播画面进行剪辑并上传的,侵犯了直播录像制作者的录制者权,故直播录像制作者有权请求擅自剪辑并上传直播切片的互联网用户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

三、主播肖像权的保护

(一)肖像权内涵

根据《民法典》规定,肖像权人有权禁止他人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故而,肖像权,是指自然人对自己的肖像享有再现、使用并排斥他人对其本人肖像的再现、使用之权利。

1、肖像权的合理使用: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合理使用范围为(1)新闻报道(2)舆论监督(3)个人学习、欣赏、研究(4)科研所需(5)展示特定公共环境所需(6)为维护其他公共利益而直接使用他人肖像

四、结语

虽游戏直播画面能否被认定为作品需要视主播的直播内容而定,但在我国著作权法的涵摄范围内依然可以将其作为录像制品予以邻接权保护。同时,人格权法(肖像权)也可以是游戏直播画面有效的法律救济路径。但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繁荣和发展,从事IP切片业务的“个体户”如雨后春笋,虽然在切片流量还未形成规模效应的情形下,切片制作者们不一定会有应诉风险,但是一旦切片流量形成了一定的体量,侵犯到了实际权利人的利益,就会产生较大的受诉风险,这对于本想以切片为副业,顺便挣点“外快”的老百姓来说,无疑是得不偿失的,故而尽快取得权利人的授权,在依法授权后再来对自己喜欢的主播开展切片业务,虽然会牺牲部分小利,但如此才方为良策。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