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哪些冷门又有趣的历史知识?

发布时间:
2024-09-04 11:54
阅读量:
5

新中国的国家元首——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是1954年设立的。1954年之前,国家元首并不是共和国主席。

1949年9月27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了《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其中的第四条规定:

第四条 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对外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内领导国家政权。

对内对外代表国家,毫无意问这是国家元首的职能。那么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的具体职权有哪些?组织法第七条做如下规定:

第七条 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依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体会议制定的共同纲领,行使下列的职权:
一、制定并解释国家的法律,颁布法令,并监督其执行。
二、规定国家的施政方针。
三、废除或修改政务院与国家的法律、法令相抵触的决议和命令。
四、批准或废除或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外国订立的条约和协定。
五、处理战争及和平问题。
六、批准或修改国家的预算和决算。
七、颁布国家的大赦令和特赦令。
八、制定并颁发国家的勋章、奖章,制定并授予国家的荣誉称号。
九、任免下列各项政府人员:
甲、任免政务院的总理、副总理,政务委员和秘书长、副秘书长,各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各部的部长、副部长,科学院的院长、副院长,各署的署长、副署长及银行的行长、副行长。
乙、依据政务院的提议,任免或批准任免各大行政区和各省市人民政府的主席、副主席和主要的行政人员。
丙、任免驻外国的大使、公使和全权代表。
丁、任免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的主席、副主席、委员,人民解放军的总司令、副总司令,总参谋长、副参谋长,总政治部主任和副主任。戊、任免最高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和委员,最高人民检察署的检察长、副检察长和委员。
十、筹备并召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其中有几条内容显然完全是国家元首的职权。由于当时还没有人大,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便也包含了后来的人大的大部分职权。

中央人民政府组织系统图

董必武在《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草拟经过及其基本内容》的报告中,也明确讲到:

本法草案所规定的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的职权,各国宪法多规定为国家元首的职权。我们觉得本法草案的规定,更能充分表现民主的精神。

因此已经明确,履行国家元首职能的,是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新中国在1949年至1954年间,实行的是集体元首制,而非后来的单一元首制。所谓集体元首制,既国家元首的职位和职权由委员会的全体成员共同担任和行使,从权利分配的规则看,在委员会内部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制度。按照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的会议,须有委员过半数的出席始得开会,须有出席委员过半数的同意始得通过决议。因此,尽管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设有主席一职,但其职责是主持委员会会议并领导委员会工作。在法律上,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的国家元首地位并未以任何形式委托或让渡给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主席。委员会主席的活动,只是作为委员会的代表人来进行。

从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行使的职权来看,符合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职权要素。包括立法权,决定权,监督权和任免权在内的属于国家的一切权利,在1954年之前都由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统一行使。任何其他机关地位都在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之下,接受它的领导和监督。由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享有的十项职权,在1954年以后主要都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享有的权利。

因此,由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体会议选举产生的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是国家最高权利机关,同时也是新中国的国家元首。

新中国的集体元首制,很显然有苏联的影响。同样深受影响的朝鲜,也实行集体元首制,1948年宪法中,做了如下规定:

第四十九條 最高人民會議常任委員會有下列職權:
一、召集最高人民會議;
二、監督憲法及法律的實施,解釋現行法律,公佈政令;
三、廢止同憲法或法律相抵觸的內閣的決定或者命令;
四、公佈最高人民會議所通過的法律;
五、行使特赦權;
六、在最高人民會議閉會期間,根據首相的提議任免個別的相,但必須獲得下次最高人民會議的承認;
七、授予勳章或者名譽稱號;
八、批准和廢止對外條約;
九、任免駐外全權大使和公使;
十、接受外國使節的國書及卸任狀

1972年以前,朝鲜的国家元首便是最高人民会议常任委员会,第一任委员长为延安派的金枓奉。

金枓奉

直到今天,仍然有多个国家实行集体元首制,如瑞士、波黑、安道尔等。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