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为什么不禁枪?

发布时间:
2024-08-05 0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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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被封的老号答案:

因为两个著名案例!决定了在美国警察对公民没有防卫义务!
美国不得不允许公民持枪,也就是下放公民自卫权。


1980年代的美国对个人在公共场合的持枪(right of carry,注意,不是拥有枪支)是十分忌讳的。上到立法者,下到平民都认为持枪保护公民是警察的责任。因此那个时期美国绝大多数州都是立法禁止个人在公共场合公开或隐蔽持枪,或者有很多限制。


下图是1986年(美国各州对持枪权的限制,从文字记录来说1980年左右只有四个州是允许携带的)。

图中红色的是完全不允许公民公开场合隐蔽/公开持枪,黄色是可能允许但需要由执法机构选择性批准,蓝色是一旦通过考试,那么就可以获得许可,绿色是完全不限制,无需任何证件可以公开/隐蔽持枪。


从上图我们可以看到即使在1986年,禁枪/控枪州比例是 41:9,更远的1980年是46:4. 那么是什么改变了这一切? 让我们从1975年的某个周日清晨的华盛顿特区开始看起。
1975年3月16日,一个周日的清晨,两名年轻的女性 Carolyn Warren(就是本案的主角)和 Joan Taliaferro 像很多那个时代的年轻人一样租下了华盛顿特区(美国首都)西北角的1112拉蒙特街的一个公寓的三楼的房间并分担房租。在他们楼下是Miriam Douglas 女士和她四岁的女儿。 在大家都在熟睡的时候,二楼的公寓门 (美国的大多数公寓门是没有防盗门这说的,都是小木板门,很容易被踹开)突然被两名壮汉踹开,这两名壮汉(后来被确定是Marvin Kent 和 James Morse)冲入了二楼公寓,并当着小孩的面轮奸了她的母亲。
睡觉中的Carolyn Warren 和 Joan Taliaferro 听到楼下Douglas 女士尖叫声后立即拨打了美国报警电话911,并向调度员报案她们的公寓在被强行入侵中。并请求警方立即提供援助。警方调度员告诉她保持安静,让她放心,警方将及时调度警力进行支援。
06:23华盛顿警察局总部接到调度员通知有人在强行侵入,但是不知何原因调度员给了巡警2级优先权(code 2), 而根据华盛顿警察条例,任何同类型犯罪都是1级优先(code 1)即警力应该马上支援。即使如此,四辆警车仍然响应了这一通报,其中三辆赶到拉蒙特街,一辆去调查可能的嫌疑人。
与此同时,Carolyn Warren 和 Joan Taliaferro从窗户爬上屋顶等待警察的到来。在那里,他们亲眼看到一名警察开车路经他们的房子,但根本没有停下来,他甚至没有头伸出来看看房子的前后就走了。第二个警察来了,敲了敲公寓的门,在没听到任何回复后也直接离开了。0633分,他们在到达五分钟后没有做任何确认房子内部的安全措施就都走了。
于是Carolyn Warren 和 Joan Taliaferro 爬回自己的房间里在哪里她们再次听到Douglas 女士的持续尖叫声; 于是她们再次打了911; 并告诉值班警官她们认为入侵者已进入了公寓,并要求立即提供援助。再一次,一名警察向他们保证援助已经在路上。这个电话在0642进行了记录 但处理结果竟然是 “随便查查”。 这次没有任何的警员为这个呼吁出警或者分配任务。
由于相信了警员的话,Carolyn Warren 和 Joan Taliaferro下楼来帮助Douglas 女士以协助警方。结果被两名犯罪分子发现了他们的存在。两名犯罪分子持刀劫持了所有三名女性到了Kent的公寓,然在14小时内对其进行轮奸,抢劫和殴打。 三名女性中的两名被迫对彼此实施性行为的同时,另外一名女性被两名犯罪分子轮奸。
一系列机缘巧合下,三名妇女侥幸得以逃命(从犯罪统计来看,这个活命概率小于17%),三名妇女向哥伦比亚警方提起诉讼,内容包括: 1. 0623报案的处理不当,2. 巡警未能遵循标准调查程序。3. 0642的报警的彻底无视。
但是联邦下级法庭宣布此案流案,不予受理,他们的解释是:警方对于大众的责任是广义的,并不存在警方对某一公民的特殊关系,在这一层面中,警察没有任何具体法律义务的存在。(原文:”[t]he duty to provide public services is owed to the public at large, and, absent a special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police and an individual, no specific legal duty exists.”)
三名女性不服,上诉到哥伦比亚特区上诉法庭。 在经过上诉法庭7名法官讨论后,哥伦比亚特区上诉法院在1981年以4-3的票数的肯定了下级法庭的判决。 同年,最高法院对本案上诉不予受理(代表了最高法院的态度)。
由于哥伦比亚上诉法庭是联邦高级法庭,其案例宣判覆盖全美国。(不同于区域的巡回法庭,仅限于数州)本案震动全美。 从此美国案例法开创了警方与普通公民之间不存在任何具体的法律义务的先例。


自此以后,全美各州立法机构开始全面下放公民自卫权。 无论是民主党的蓝州还是共和党的红州,自卫权和公开持枪权开始全面放开。 就地自卫(stand your ground)城堡法案(castle law)开始全面取代强制撤退(duty of retreat)而公民的隐蔽/公开持枪也纷纷放开。

截止2000年,情况变成了这样:


实际上前几年发生的奥兰多案也是如此。 在凶犯数目不明下,奥兰多警方等了3个多小时才采取行动。 最后造成百余人伤亡。 而凶犯只有一个。 无论死亡者是被凶犯还是警察打死的,他都是活该。 因为他仅仅是执法活动中的附属伤害(collateral damage)。


在05年最高法院案例之后,禁枪/控枪群体彻底失败。

随着2013年最后一个完全禁止公民公开/隐蔽持枪州—伊利诺伊(对奥巴马大统领的故乡)的彻底沦陷,美国不在有任何一周禁止公民公开/隐蔽持枪进行自卫。 截止2016年,美国对枪支完全不限制的州(不需任何证件即可公开/隐蔽持枪)有10个,资质合格后可以持枪州有32个,限枪州8个,禁枪州 0. 美国拥枪派 V 禁枪派 42:8 比起1986年的9:41来实现了完全的逆转。

其中31个州(图中的德克萨斯已经是绿色州)是无任何限制的公开持枪州(图绿色) 14个州(粉色)允许公民考证以后公开携带。 不允许公开携带州5个(但允许考证后隐蔽携带)。

当你了解了这些后,是不是应该自问一下? 在美国这个罕见的警察对公民没有防卫义务且自卫权下放的国家,当我遇到侵害时候,我应该等待警察,还是应该拥有一把枪自卫?

如果你能明白这点,你就不难了解,美国为什么无法禁枪了。
内容援引自“美国华裔教授专家网”的一篇文章,作者不详,侵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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