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休息休假的法律规定有哪些呢?
规定比较庞杂,呕心沥血整理,应该可以涵盖大部分规定,规定有,但最重要的是落实。今天安排一下:
一、关于法定休息休假有哪些类别?
1、休息权益相关:休息日双休
2、生养病死相关:婚假、产假、哺乳假、陪产假、丧假、探亲假
3、年龄身份相关:妇女节、青年节、儿童节、建军节、少数民族节日(开斋节等)
4、劳动保障相关:法定节假日、病假、医疗期、调休假、工伤假
5、人口生育相关:一般是一些地方特有假期,如天津市规定的护理假、育儿假等。
二、关于法定休息休假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1、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国家发展劳动者休息和休养的设施,规定职工的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
2、劳动法
(1)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上述工时制度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用人单位在元旦、春节、国际劳动节、国庆节、法律及法规规定的其他休假节日期间,应当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
(2)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此限制: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3)用人单位不得违反规定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相应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4)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3、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规定
(1)标准工时制度: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实行统一的工作时间,星期六和星期日为周休息日。企业和不能实行前款规定的统一工作时间的事业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灵活安排周休息日(每周至少可以休息1天)。
(2)综合工时制度:针对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要连续作业或者受季节及自然条件限制的企业的部分职工,采用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标准工时制基本相同。
(3)不定时工时制度:适用于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或者需要机动作业的职工,工作日没有固定上下班时间限制。
4、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
(1)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新年,放假1天(1月1日);春节,放假3天(农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清明节,放假1天(农历清明当日);劳动节,放假1天(5月1日);端午节,放假1天(农历端午当日);中秋节,放假1天(农历中秋当日);国庆节,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
(2)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及纪念日:妇女节(3月8日),妇女放假半天;青年节(5月4日),14周岁以上的青年放假半天;儿童节(6月1日),不满14周岁的少年儿童放假1天;中国人民解放军建军纪念日(8月1日),现役军人放假半天。
(3)全体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应当在工作日补假。部分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则不补假。少数民族习惯的节日,由各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各该民族习惯,规定放假日期。少数民族节假日,在部分地区,举例如开斋节当天为工作日,当地的回族等十个少数民族职工可放假1天,如适逢例假日、厂休日等,则不补假;确因工作需要,在开斋节当天上班的应给予补假,凡享受开斋节假日的少数民族职工,不影响考勤和工资、奖金等。
5、企业职工年休假条例&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
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劳动者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其中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6、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1)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2)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3)各地区可能会在国家规定的基础上,对产假天数进行一定的延长或增加其他奖励假期。具体的产假天数和相关政策一般是属地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予以进一步规定。
(4)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当然,各地在国家规定的基础上,部分地区有更细化或更有利于女职工的规定。例如,有些地方规定可以将哺乳时间灵活使用,如累计使用哺乳时间或者将哺乳时间与上下班时间相结合等。并且,在劳动报酬方面,明确在哺乳时间内,用人单位应视同女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而支付工资。
7、工伤保险条例&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
(1)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2)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
(3)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4)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5)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6)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7)企业职工在医疗期内,其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医疗待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8)企业职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在医疗期内医疗终结,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应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终止劳动关系,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医疗期内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9)企业职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医疗期满,应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解除劳动关系,并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
(10)医疗期满尚未痊愈者,被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问题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8、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
(1)凡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满一年的固定职工,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
(2)与父亲、母亲都不能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但是,职工与父亲或与母亲一方能够在公休假日团聚的,不能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3)探望配偶: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30天。
(4)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如果因为工作需要,本单位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者职工本人自愿两年探亲一次的,可以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45天。
(4)已婚职工探望父母: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
(5)上述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
(6)职工在规定的探亲假期和路程假期内,按照本人的标准工资发给工资。
(7)职工探望配偶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月标准工资30%以内的部分,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所在单位负担。
9、地方人口与计划生育政策
《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六十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患病住院的,其子女所在单位应当支持护理照料,给予独生子女每年累计二十日、非独生子女每年累计十日的护理假。
护理假以六十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实际住院天数计算,包括入院当天和出院当天。如果子女死亡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子女的配偶应当享受护理假;养子女、继子女照料由其赡养的养父母、继父母的,也应当享受护理假。
职工休护理假时,应当向用人单位出具老年人患病住院的相关医疗资料。用人单位可以通过《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职工个人档案、履历表或承诺书等资料认定职工的独生子女身份。
职工休护理假期间视为正常出勤,工资及福利待遇等照常发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