宠物狗咬人赔 805 元,狗被踹主人起诉索赔 6 万,如何从法律角度解读?

发布时间:
2024-08-29 1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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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是咱们国家的一部分。

香港对于狗咬人事件,有很清晰的处理流程。

首先,若有饲养的狗只咬人,根据 《狂犬病条例》 第24(1)条 ,狗主必须即时向警署举报,并将狗只隔离,等候警署主管人员进一步指示(基于狂犬病风险)。

如果这一步没有做,可被罚款一万港币。

接着,狗主如未能采取「所有合理措施」避免狗只咬人,等同干犯『刑事罪行』,可处罚款一万港币。

也就是说,如果狗已经咬人了,狗主人要证明自己已经采取了所有合理措施避免狗咬人(比如牵绳,比如抱着,比如格挡);如果无法证明,直接上刑事。

最后,如果狗主人证明我该做的都做了,那狗实在是生猛就是咬了,那属于狗主人失职,不算刑事算民事。

但这个民事也不是和稀泥,搞个什么调解大会,而是狗主人在赔偿之外,要被罚款一万港币。

赔偿,是把事情给了解;而罚款,尤其是大额罚款(我觉得一万港币挺多的,当然可能也有大佬觉得毛毛雨),是让你以后多上心。

当然,也不是没有例外情况。

狗主如能证明狗只是受到被咬者或第三者「蓄意激怒」而作出袭击,便能作抗辩理由。

也就是如果有人故意跑过去踢狗一脚,狗一个反咬,那不算。

所以香港文汇报在报道去年崇州女童被咬的时候,是这样自己夸自己的:

(香港)22萬隻狗得以全員乖巧的首要秘訣是政府詳細制定好各項規則,同時重罰狗主

制定好规则+重罚狗主,你品。

所以这个北京的案例里面只有赔偿款805元,没有罚款,虽说一国两制,我觉得香港岛还是有值得内地借鉴的地方。

台湾省,那也是神圣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台湾省在管狗上,相对比香港要松一点,不过比咱们内地还是紧多了。

首先,台湾省的《动物法》20条规定,宠物出入公共场所或公众得出入的场所时,要有7岁以上的人陪同;如果是具有攻击性的宠物,应由成年人陪同,并采取适当防护措施。

什么叫适当防护措施呢?

包括以長度不超過1.5公尺之繩或鍊牽引,並配戴不影響散熱之透氣口罩

也就是,绳子+狗口罩。

这事儿如果没做好,咋办呢?

根据台湾《动物法》29条第一项第五款:

飼主會被處新台幣3萬元以上15萬以下罰鍰

也就是6700到3.35万人民币的罚款。

那宠物如果咬人呢?

上刑法。

可能會面臨《刑法》第284條第1項過失傷害罪,被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如果造成重傷,則會被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之所以说台湾没有香港严,就在于「可能」上,和咱们内地差不多,也是看结果来的。

小咬一口不上刑;咬凶了再说。

不过比咱们内地稍微好一点的是,如果宠物咬人了但没到刑法这个级别,可以在民事赔偿之外,根据《民法》195条第一项规定:

請求賠償慰撫金

那狗怎么办呢?

違反第7條規定,無故侵害他人之生命或身體,致造成他人生命或身體傷害之動物,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得逕行沒入飼主之動物。

这就比较刺激了,只要狗咬人,而且把人给咬伤了,狗就没收。

所以这个案例里面没有提到抚慰金,也没提到咬人狗的处理,我揣测应该是没精神损失费,狗也还继续养着,那台湾省的这些规定我觉得也是可以借鉴的。

那在台湾省有没有例外情况呢?

这也是很有意思的点,香港是如果第三方蓄意挑衅宠物,可以抗辩;而台湾省是用了一个前置条件:

倘飼主有未盡管束義務之過失行為,致他人遭其飼養之動物攻擊而受傷或死亡,即應負過失傷害或過失致死罪責,縱被害人同有過失,仍無解免於飼主之過失責任。

这话的意思是,如果狗主人没有按规则养狗,没有做好绳子+狗口罩,哪怕是路人犯贱,跑过来踢了狗一脚,狗主人依然无法免除责任。

这相当于是用处理结果的偏向性来倒逼狗主人,一定要做好防护。

看完了这两个神圣不可分割的领土的规矩后,我觉得吧,咱们这边的很多规定和落地实操,还是太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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