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红「铁头」被杭州警方抓获,多方回应「刑侦介入侦查」,具体情况如何?此事暴露出哪些问题?

发布时间:
2024-08-28 0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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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子曰:德不配位,必有灾殃。

一个文化程度并不太高的,且有犯罪前科的铁头,依靠“暴躁”的打假维权视频成为了坐拥几百万粉丝的网络红人。本来是一个逆风翻盘的爽文剧情,结果因为自身素养和法律知识的欠缺还是折翼了。

这个故事告诉我们,不要把平台的加持当作是自己的能力。互联网时代,每个人都有被平台流量青睐的机会,但水能载舟亦能覆舟,平台能捧红你,也能立马封杀你。

还是要多修炼内功心法。

爆红以后,记得虚心花钱聘请负责任的律师担任法律顾问,多学学法律知识……

实在是抠门,不想花钱的,干什么事之前来知乎请我们这些法律答主喝杯咖啡,咨询一下相关的风险也是有用的。



通报来了,实锤…




最开始看了一下这人的一些视频,开始还比较正常,后面逐渐有些离谱……

进去是迟早的事吧。

董某明,网名“铁头”,1987年出生于浙江省岱山县,XX文化,无业。因犯开设赌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四万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四万元。2017年5月23日刑满释放。

2023年3月,“铁头”开始发布“打假”相关的短视频,涉及三亚海鲜市场乱象、金镶玉抽奖骗局、老年保健品骗局等,积累起数百万粉丝。

2023年8月,“铁头”举报新东方违规补课。当年11月,“铁头”发文称,对于新东方学科类违规补课行为,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已经对其进行处罚。

2023年10月,“铁头”还曾发预告视频称要打假东方甄选。

之后,不知是这种打假的视频火不起来了还是怎么的,董某明又跑日本靖国神社去小便,再次在中文互联网火了一小把。

然后,就是本次了,因敲诈勒索被立案侦查。估计是最后一次火 了……

虽然曝光出来的扣押清单以及公安的说明都没有透露案情,但根据《扣押决定书》来看,这事十有八九和世纪联华超市有关。

因扣押清单中有59张价值5900元的世纪联华超市卡。从一般的生活常识来看,普通人一次不会购买如此大量的超市卡,随身也不大可能会携带这么多超市卡。

猜测有两种可能:

1.铁头发现了超市卡中的什么漏洞,大量购买这种卡准备去讹超市一把,被超市报案。

2.铁头抓到了超市的什么把柄,超市以卡代赔,赔偿了他5900元钱,然后报案。

3.(根据网友信息)铁头抓到了他人的把柄,他人用超市卡支付给他,这些超市卡就是赃款赃物。

对于敲诈勒索和正当维权的界分,指导案例第1344号周禄宝敲诈勒索案给出了相关的裁判思路。

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是区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敲诈勒索罪与利用网络维权的关键。在具体认定时,需要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1. 是否有正当的权利,即行为人索取财物是否具有法律上的依据。原则上,只有存在法律上的依据,才有行使正当权利的前提。如果被害人的财产法益确实受到侵害,行为人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索取行为因不具备违法性而不能成立敲诈勒索罪。比如盗窃罪的被害人以胁迫手段迫使犯罪分子返还其被盗财物的,不成立敲诈勒索罪。换言之,如果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能够得到合法保护而行为人未通过诉讼途径直接向对方索要的,就不能认定为敲诈勒索,这是权利的正当性所决定的。

2. 是否在正当权利的范围内行使。只有在正当的权利范围之内,行为人索取财物的行为才能被认为是行使正当的权利,否则就可能成立敲诈勒索罪。也就是说,不能认为只要事出有因,就一定不构成敲诈勒索罪。即使涉及的权利是内容确定的债权,但如果远超出债权的数额范围之外,则不属于正当权利的范围。比如,甲借给乙20万元,乙到期后不还款,甲数次催讨后未果,便威胁要将乙与他人偷情的事实通过网络公之于众,向乙索要50万元,应视为已超出正当的权利范围。反之,如果涉及的权利是内容不确定的债权,或者行使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场合,行为人所提出的财产性要求与债权或损害赔偿请求权直接相关,便应视为行使正当权利。比如,行为人在饭店饭菜中吃出苍蝇,以向媒体或者在网络上曝光相要挟,要求饭店精神损害赔偿,即使所要求的数额较大,也属于正当的权利范围之内,不成立敲诈勒索罪。其主要原因是行为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了侵犯,且确实存在精神损失,而精神损失亦属于法律保护的对象。

3. 行使权利的手段是否具有必要性和相当性。行使权利的行为本质上是一种私力救济,虽然具有正当性,但应当予以必要的限制。手段行为是否具有相当性,需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来判断。一般来说,债权本身的重大性、手段行为侵害相对方权益的程度、手段行为本身是否合法,行为人是否存在实施其他行为的可能性等,均是需要考虑的因素。如果行为人为索取数额微小的债权,在可以采取其他较低程度的威胁进行自力救济时,对被害人采取较为严重的暴力或以严重的暴力相威胁,则应当认为其所采取的手段行为缺乏相当性。比如,行为人在饭店饭菜中吃出苍蝇,却以加害饭店员工的生命、身体等相要挟(非当场实现),并且要求天价赔偿的,由于手段不具有相当性,仍应以敲诈勒索罪论处。如果没有超出权利的范围,具有使用实力(如胁迫)的必要性,而且手段行为本身不构成刑法规定的其他犯罪,就应认为没有造成对方财产上的损害,不宜认定为犯罪。

不过现在还在侦查阶段,后续到底是否构成敲诈勒索罪,还是得看法院的最终判决。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