讨论数学中的公理的真假有没有意义?

发布时间:
2024-08-15 2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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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为公理,就有真无假,即

∀x(A(x)→T(x))

式中A为表征变元是一个公理的谓词,T为表征变元真值为1的谓词.

证明(李,2024):设F为表征变元真值为0的谓词,D为表征变元满足公理的定义的谓词,并假定∃x(A(x)∧F(x)),则由公理的定义,有

∃x(A(x)∧F(x))

∃x(A(x)∧¬D(x))

∃x(A(x)∧¬A(x))

∀x(A(x)→T(x))

Q.E.D.

附题主修改问题前的答案:


公理都是可满足式,即


∀x(P(x)→Q(x))


式中P为表征变元是一个公理的谓词,Q为表征变元是可满足式的谓词.


证明(粗暴的反证法,职院级):设R为表征变元是重言式的谓词,S为表征变元是永假式的谓词,并假定∃x(P(x)∧¬Q(x)),则由合式公式的分类、∀x(P(x)→¬S(x))公理和各类合式公式间的关系,有


∃x(P(x)∧¬Q(x))


∃x(P(x)∧¬R(x))


∃x:P(x)∧[S(x)∨¬S(x)]


∃x:P(x)∧[S(x)∨Q(x)]


∀x(P(x)→Q(x))


Q.E.D.


在讨论包括公理系统在内的判定问题时,最好直接上证明. 在证明过程中,若一阶语法不好使,就略作改进,不必拘泥于既有教科书给出的规则,毕竟你们来读研(尤其读博)就是要求自带创新. 切忌像大多数逻辑/数哲/科哲专业(方向)的学霸那样习惯用过多的自然语言(尤其传说中的哲学语言)表述一个数学问题,那是一种文科习气,越描越乱,既无助于答案的严格推导,还徒添纠结矣.

END